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所有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市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禁捕内容
(一)禁捕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市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禁止在天然水域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挖沙采石作业。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杆、串钓、爆炸钓、翻板钓、滚钩、笼子钩、鱼枪和弓驽等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毒饵、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同非法捕捞。
(三)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天然水域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和拖网、围网、地笼网、滚钩、鸬鹚(鱼鹰)、水獭(渔猫子)等禁用工具从事违法捕捞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宣传。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五、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生产加工、销售和经营非法渔获物,违法广告宣传和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举报电话:绵竹市农业农村局:15984906233;绵竹市公安局:110;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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