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我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
作者:张娟     来源:     日期:2015-08-27    

  本刊消息 8月24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签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契税的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1.5%。以购买10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的家庭为唯一住房为例,按照以前2%的税率计算,应缴纳契税6000元,在新政执行后,按照1.5%的税率来算,应该缴纳契税4500元,购房者可少缴契税1500元。

  若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契税税率为3%。以购买20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的住房为例,按照以前4%的税率计算,应缴纳契税24000元,在新政执行后,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缴纳契税18000元,购房者可少缴纳6000元。

  此外,对于个人在我市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房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新政执行后仍然按照1%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