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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于法 农房重建贷款均应归还
作者:本刊记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1-12-15
于情于法 农房重建贷款均应归还
——专家解读逾期不还贷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刊消息 “5·12”特大地震,导致我市十几万户农房倒塌受损,为了使受灾老百姓能尽早搬进新家,通过社会各界的帮助,国家及时出台的补助政策,金融机构的贷款加上农户自筹部分资金,我市广大农户很快建起了新房,重新过上了安定舒适的生活。目前,我市农房重建贷款清收工作正在进行,在绝大多数农户积极还贷的同时还是存在一些还贷积极性不高、恶意拖欠的不良行为。据一业内人士介绍,一旦在诚信档案中出现不诚信记录,在以后需要资金解决燃眉之际时,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再伸出橄榄枝了。 对于贷款不予归还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记者对我市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生庆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第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该义务包括借款使用后的还款义务。合同法第十二章用专章十六个条文规定了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些条款,均约束借款人应当履行自己相关义务。 此外,记者还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处了解到,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款合同,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后,应当在双方所约定的时间按时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在对方催收下还拒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同时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贷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在诉讼中还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通过诉讼,借款人在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内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还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双倍资金利息。最后,如果有还款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的,还会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