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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人驾无牌电动车撞伤路人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1-23
本刊消息 我市一名80岁的老人驾驶一辆无牌无保险的三轮电动车撞伤了一名路人,负主要责任的他最终被法院判决为对方支付医疗费1717元。 2018年11月24日,拱星镇80岁的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拱星镇横街由北往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拱星镇泰州路与横街交叉路口时,与骑行自行车经泰州路由西往东行驶的曹某(未成年人)发生碰撞,致曹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受伤后的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1717元,在双方就医疗费协商未果后,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1717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既未上牌照,也未投保交强险。该事故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张某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曹某的医疗费。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张某赔偿曹某医疗费1717元。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道路的畅通,让人们的出行也更加方便快捷,很多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为了方便生产生活,购买了前面能载人后面能载货的相对便宜的三轮电动车。但此种类型的三轮车大多存在无牌照、无交强险等情况,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往往给驾驶者带来较重的经济赔偿负担。法官提醒,为了防患于未然,交强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三轮车上路行驶时,应提前了解其是否为机动车并购买相应的保险,减少发生事故时的经济负担。同时,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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