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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未履行夫妻义务 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偿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1-28
本刊消息 夫妻两人在离婚期间一方未履行夫妻义务,离婚时能不能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近日,市法院汉旺法庭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就此作出答复。 市民张某和李某于2007年自由恋爱,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16年丈夫李某因脊髓血管畸形而进行手术,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仅能通过轮椅进行活动。2017年10月,妻子张某以双方互不信任为由,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驳回了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随后,张某、李某继续分居生活。2019年1月3日,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表示在提出离婚期间,妻子张某未尽夫妻之间的“性义务”,要求张某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但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意履行性生活义务,离婚时要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和李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对李某提出的离婚期间妻子未履行夫妻义务而要求的经济补偿诉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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