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美容背后暗藏强制交易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5-13    

——记者暗访隐藏在街头的“美容陷阱”

 

行走在闹市街头,各类以免费体验、送礼物为名义的美容推销早已经屡见不鲜。最近,市民王女士就遭遇了一次过程并不愉快的“免费体验”,对方以“免费检测”为诱饵,将王女士变成了“阴阳脸”,要去除面部明显的黑色斑点,需至少缴纳2000多元。

●热线:闹市街头 “热情”美容推销让人害怕

“最近商场里面新开了一家美容院,每天大南路上有多位男士在沿街推销。”大南路上一商铺销售人员介绍,自从前几天美容院开业后,几名操普通话的男子就经常徘徊在街头,见到单身女士就一路跟随,推销“免费体验”。

“在明阳街就遇到一位男士推销,一直跟到大南路,又换一人接着推销,让去同样的一家美容院接受免费体验。”市民孔阿姨介绍,虽然自己明确拒绝,但推销人员并不死心,一路跟随介绍,直到自己遇到熟人打招呼对方才肯罢休。

“一直跟着你推销,最开始感觉很烦,跟久了就有些害怕。”“根本就不认识,他却像熟人一样拍你的肩膀打招呼,有些过分。”对于过于“热情”的推销,不少市民都称心里有些害怕。

●记者暗访:“提斑”免费 洗去却需掏钱

“免费体验”为何如此热情?5月7日,记者进行了调查暗访。

◇过于热情的街头推销

在三星街附近,见记者路过,一名操着普通话的男子立即上前来打招呼,称美容店刚刚开业,可以免费体验一次美容祛斑。男子称,他们公司是上海的,所用的祛斑仪器是美国的,无痛无刺激无副作用,而且效果非常明显,希望幸运顾客体验后帮忙宣传。男子随即还拿出一张印着“免费体验”字样的卡片递给记者。

见记者拿着“免费体验”卡片却并无兴趣体验,还在继续往前走,另一名男子上前继续推销,称体验时间不长,祛斑不痛、无刺激、不反弹,并一再向记者保证是免费体验,确定购买疗程后才收钱。

◇“免费体验”变“免费检测”

记者假装打算试试,随男子刚走进商场中的美容院,男子便收回了记者手中的“免费体验”卡。一名女子将记者领进一间独立的房间后称,并不是所有斑都能祛除,需要先做检测。此时记者再次向其确认免费体验事宜,对方却称:只是免费检测,但是祛斑是需要付费的,推广活动期间祛斑一次的费用是2000多元。

“免费体验”瞬间变成“免费检测”,这变化着实让人发懵,不过接下来的事情更让记者感到震惊。

◇机器一闪就能“提斑” 清洗却要收费

同意检测后,女子用棉签在记者左脸颧骨皮肤点了几点,称是提出皮肤内黑色素的,此后涂抹上“胶原蛋白”保护皮肤,接着又蒙住记者眼睛,以仪器“提斑”。过程虽然短暂,但是伴随仪器几次闪出红光,记者明显感觉到皮肤上有灼热、刺痛感。

此后再次照镜子,记者一下就变成了“阴阳脸”,被仪器照过的半边脸上有非常明显的黑点。女子告诉记者,这些就是仪器“提”出来的皮肤底层的“黑色素”,只有用仪器“爆斑”才能去除,不过“爆斑”是要收费的,一次2000多元。

免费检测后成了“阴阳脸”,必须花钱才能洗,这种经营方式让记者咋舌。记者称需要回家考虑,让其先把脸上厚厚的“胶原蛋白”洗去,对方却称由于刚做了“提斑”,不能清洗,要去除这些“黑色素”只能爆斑。

◇“提出来的斑”还能刮回去?

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清洗让记者越发怀疑,见记者试图用手擦拭脸上的“黑斑”,女子立即制止,并再次试图说服记者购买疗程。见记者态度坚决,女子才用一个塑料制面膜刮在记者脸上刮拭,之后以海绵清洗。奇怪的是,清洗后,之前“提取”出的“黑色素”全部消失了。记者表示疑惑,女子称“你确定不购买服务,我刚才刮了你的经络,又把斑给你刮回去了。”这个答案让人确实匪夷所思。

●提醒: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市民需警惕“美容陷阱”

且不说“免费体验”变“免费检测”是否属于欺诈消费,就皮肤测试后出现的“阴阳脸”,购买服务才能还原来说,是否属于强制消费?记者上网搜索相关新闻,发现全国各地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2013年公布的南京市首起“免费美容强制交易”案与此次记者的经历相似。两名女大学生逛街时被“免费美容”活动诱骗到一家美容院,美容师在女大学生的脸上涂抹了一种名为排毒胶囊的药膏后,女大学生的脸明显变黑。美容师表示如果想恢复,就必须购买店里的美容产品,并威胁女大学生不许报警。在美容院的强迫下,两名女大学生购买了5000多元的美容套餐。最终,两名店主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当消费者遇到强制消费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