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给抚养费 小学生起诉获支持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7-22    

本刊消息 在我市某小学上一年级的小张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将自己的父亲起诉到市人民法院,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给付他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用。近日,经过市人民法院的审理小张胜诉。

几年前,小张父母离婚,小张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此后,父亲既不关心自己,也不支付抚养费。面对父亲的这种做法,小张把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给付他生活费每月600元;同时承担自己50%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庭审中,张父辩称,他与张母离婚时签订了协议,小张的抚养费由张母全部承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父、张母于2016年3月2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张母承担。另外《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张母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虽然张母、张父离婚时约定由张母承担小张的抚养费,但因小张开始上小学,费用增加,小张请求张父给付抚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中《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张母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这与那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采取通过放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方法从而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又再起诉增加抚养费,使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之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加以区别并不相同。同时,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父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将父母双方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至最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终,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父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小张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