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毁坏行道树 被处罚款并栽种三倍树木
作者:王勇      来源:     日期:2019-11-29    

本刊消息 “你们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行道树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三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今年11月21日,绵竹市森林公安局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王某某、刘某、鲜某某手中。此时的3人,真是追悔莫及!

时间回到10月21日,当天,市公路路政管理所巡查人员巡逻至绵罗路什地镇五方村12组路段时发现,该路段行道树被毁坏18株,经现场踏勘了解,是人为私自毁坏,于是立即向市森林公安局报案。通过森林公安局调查,查明被毁坏的行道树系王某某、刘某、鲜某某所为,毁坏的香樟树蓄积2.768立方米,折合材积为1.495立方米,3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树3倍的树木,共计54株;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89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路政所在此提醒,公路行道树不是你想毁坏就能毁坏的,违法是要付出成本的,任何行为都要三思而后行,避免触犯法律法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