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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弃后续:多人想收养 收养条件严格
作者:何菲 责编:周静
来源:
日期:2020-06-18
5月12日,本刊报道了市民张先生在上班途中捡到一名女婴并报警将其送往拱星派出所。民警不仅为女婴购买牛奶、尿不湿等生活日用品,将其送到医院体检,并将其送往市福利院由工作人员照顾,女婴有了一个临时安顿的地方。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不少热心市民纷纷致电市福利院希望收养这名女婴。市民陈女士告诉记者,她今年30多岁,离异后再婚,但因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生育,希望能收养这个女婴。市民张先生夫妇表示,现在二孩政策放开,他们无法再生育,想收养一个孩子,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手续。 6月18日,记者从市福利院获悉,此前公安部门已通过全国失踪人口数据库进行了查找比对,但未能找到女婴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市福利院已于5月22日在《德阳日报》刊登公告查找其父母,按照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女婴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市福利院将为其选择收养人并办理收养手续。如果在60天之内,有自称孩子父母的人前来认领,需先进行DNA亲子鉴定,确认其为孩子的生父母或监护人,方才能领回孩子。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政策和《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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