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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不付货款 被判货款利息一并偿还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
日期:2020-09-18
本刊消息 生意场上贵在诚信,然而作为买家,收货后却不给付货款。近日,市人民法院汉旺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货款100800元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资金利息。 原告曹某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在汉旺镇兴隆集镇经营着一家化工产品经营部。2019年11月15日之前,曹某的经营部向被告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了120吨的氢钙,每吨价格为840元,共计货款为100800元。双方在2019年11月15日对氢钙买卖进行了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0800元,被告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向曹某付清全部货款。但是,就在被告在承诺的付款期限到达后,却一直没有向曹某支付货款,导致了纠纷发生,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氢钙的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愿,并且货物已经交付,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及时付清货款,被告未在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法庭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庭判决被告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经营的某化工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100800元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资金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