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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瓶车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作者:王虹 责编:肖君
来源:
日期:2020-12-22
本刊消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责任大小,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而二轮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4月28日,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瓶车与被告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瓶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9日死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认定刘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米某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面对刘某某的去世,刘某某之妻汤某某、刘某某之子刘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米某某予以赔偿。对于赔偿方式,原告方认为被告驾驶二轮电瓶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虽然该车未购买交强险,但被告仍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米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此案,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系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瓶车与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瓶车之间发生事故,从而导致刘某某受伤后死亡。被告米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保险企业对此类车辆不予办理交强险,因此电动二轮车无法按照普通机动车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所以被告驾驶的二轮机动车根据目前的管理实际,确实无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不在于被告方,被告方不具有可责难性,因此被告米某某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原则来确定,即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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