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3日起 我市开征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
作者:张 红     来源:     日期:2012-06-19    
  本刊消息 日前,记者从市发改局了解到,从本月23日起,我市将对磷矿石开采企业和个人征收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
  据介绍,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石开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计征方式按销售数量确定。征收标准根据磷矿石开采成本、经营成本及利润率等因素核定为30元/吨,实行按月征收,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进入企业成本。而未按规定缴纳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将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主要用于调控磷矿石市场价格;扶持本地深加工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经费支出;《价格法》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