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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解小微企业燃眉之急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
日期:2021-11-12
今年6月,市人民法院接到来自四川某消防公司法人郭某打来的电话,语气十分着急:“法官,你们冻结了我们公司账户里的100万元,你们送达文书上的原告我们根本不认识呀,现在我们急着用这笔钱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保,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解冻。”听着对方着急的语气,工作人员迅速了解案情后并向承办法官汇报此事。 原来,四川某电梯公司与四川某消防公司、四川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某电梯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账户100万元,并向该消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消防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向法院拨打了这一通电话。 此后,消防公司的代理人秦某告知法院,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他人伪造的,便提出司法鉴定。经鉴定,合同上加盖的四枚消防公司的公章与其备案印章不是同一印模形成,法院随即联系原告,告知原告如果消防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并征求原告是否同意被告解除银行账户的申请,在得知原告不同意后,承办法官联系被告,告知其可另寻他径。 几天后,秦某询问,如果公司以保函的形式反担保,法院能否裁定变更保全措施。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案保全的标的物是现金,现金是最有利于执行的。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可以征询原告意见,如果原告同意可裁定变更保全措施。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随后,消防公司向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印章被伪造。 10月,本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将诉讼请求中的货款金额由75.6万元变更为36.6万元,结合庭审认定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合议庭依职权裁定解除消防公司被保全账户内45万元的存款。执行局便对该账户进行部分解冻,第一时间前往成都某银行柜台查询,在确认消防公司该账户不存在轮候冻结的情况下,立即采取先冻结后解除的保全措施。 消防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定书时,法人郭某表示非常感激法院为解冻其公司账户忙前忙后,为公司送来了及时雨,解冻的款项交了员工社保、发了工资。 近日,市人民法院宣判,判决消防公司不承担责任,并告知如果案件当事人不上诉,法院将第一时间解除余下款项的冻结。郭某激动地说:“法院设身处地为中小企业考虑,通过这场官司,我们真正地体会到了什么是司法为民。” 据悉,近年来,市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绵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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