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许可滥伐林木 投案自首获轻判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2-10-17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判决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和伍某某等6人与九龙镇清泉村24组(后合并为清泉村17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该村组集体林地用于种植黄连,面积不限,种植黄连面积内的杂树由周某某等主营。协议签订后,除周某某外其余5人中途放弃参与种植黄连。2021年5月,周某某为了在该村组杨家坡林地上移栽黄连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对林地内的树木进行了采伐。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株树为87株,立木蓄积量为21.705立方米,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II级保护公益林。     

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市公安局投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按照绵竹市睿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植被恢复意见书提出的补植复绿方案在采伐区域内补种柳杉苗1400余株,其行为取得了清泉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并在庭审期间通过互联网庭审视频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日前,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对补种的林木进行三年管护,确保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若周某某未履行管护义务,则需承担补种林木的管护费、水保费等共计10530元。宣判后,控辩双方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绵竹市九龙镇清泉村区域内的公益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种树苗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绵竹市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周某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并面向社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