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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2-11-01
因交通意外致死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能被认定为遗产?近日,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不能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范某系绵竹一餐饮酒店的老板,黄某在范某处欠下一笔伙食住宿等费用共计10658元,并给范某出具了欠条一张。一年后,黄某因车祸身亡,由于黄某生前为单身且父母都已死亡,因此20多万的死亡赔偿金由黄某唯一的弟弟获得。范某认为黄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黄某弟弟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便将黄某弟弟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欠款,但在案件审理中范某又不能提供黄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个人财产的证据,且黄某弟弟并不认可继承了黄某生前财产,只认可得到了黄某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范某与黄某生前的欠款属于债权,而债权是黄某生前与债权人范某之间因餐饮服务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履行该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范某只能向债务人黄某请求履行债务,而黄某已经死亡,仅能要求黄某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清偿。而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及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应作为黄某的遗产,范某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将死亡赔偿金用于偿还黄某生前债务的主张无法成立。再者,范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有遗产被黄某弟弟继承,而黄某弟弟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范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最终,此案以范某撤诉告终。 针对该案,法官表示,范某的债务是否可以得到清偿,本案要从遗产的角度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遗产性质,一般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侵权人侵权而导致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的专属赔偿。因此,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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