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绵竹】获刑10年!绵竹法院对刘某某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宣判
作者:王虹 责编 唐敏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2-11-15    

11月12日,绵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负责或分管治安、交警、行政审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对辖区内洗浴场所、烟花爆竹企业、砂场、娱乐会所等管理服务对象给予关照,为他人迁移户口提供帮助、为他人介绍工程等,多次收受谭某、李某某等16人所送现金共计185.7万元。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姜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2014年底至2015年初,刘某某收受邱某所送感谢费50万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退缴受贿款235万余元。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谭某,在明知谭某从事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长期与其保持来往。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某承诺给予谭某组织开设的海域会所关照,在旌湖会所经营期间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向其通风报信等,对谭某等人及其开设会所的包庇、纵容的行为为该黑社会组织的长期存续提供了帮助,期间先后收取谭某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5.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以谭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图由市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