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房藏隐患 亲属维权保房产为何败诉
作者:王虹 责编:李莲 编辑:姜世琼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6-04-15
“法官,这房子真是我出钱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登记,凭啥因为他欠钱就要把我的房子执行了?”日前,案外人唐某乙(化名,被执行人唐某甲的姐姐)情绪激动地向绵竹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疑问。原来,她口中的房子因弟弟唐某甲长期拖欠房贷,被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以行使抵押权,而她提出的“借名买房”异议,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几年前,被执行人唐某甲(化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某银行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起初,唐某甲还能按时偿还房贷,但没过多久,便开始出现逾期,最后干脆停止还贷,拖欠的房贷欠款越积越多。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依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绵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房贷。 就在法院准备依法处置该房屋时,唐某甲的姐姐唐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声明》,声称这套房子其实是她借唐某甲的名义购买的,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一时间,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一边是银行合法的抵押权,一边是案外人“借名买房”的主张,这套房子到底该如何处置? 法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明确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被执行人唐某甲,且该房屋在银行办理的按揭抵押登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核查房贷还款记录发现,自房屋购买至今,所有的按揭贷款都是从唐某甲的银行账户偿还的,唐某乙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履行过还贷义务。结合案件事实,法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针对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为规避购房政策、便利贷款等种种原因,选择“借名买房”,觉得这是一种“变通”的好办法,却往往忽视了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最终可能落得“钱房两空”的结局。首先,内部约定抵不过法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就像本案中,唐某乙和唐某甲之间的《借名买房声明》,虽然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仅属于内部债权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无法改变房屋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一旦登记权利人(如本案中的唐某甲)出现欠债、涉诉等情况,房屋就很可能被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如本案中的唐某乙)很难凭借私下协议排除执行,这也是借名买房最核心的风险之一。其次,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想要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偿还房贷、缴纳物业费等。本案中,唐某乙的诉求之所以被驳回,核心就是她只主张自己是实际权利人,却不履行最核心的还贷义务,这种“只享权利、不担责任”的行为,既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