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 耐心调解双方言和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9-12    
  本刊消息 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在司法人员的倾心调解下,双方相互体谅,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终以犯罪嫌疑人崔某免于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50000元的结果而双方言和。
  2013年5月6日晚,我市一中学教师崔某因所在班级的学生何某不服从管理而进行教育,双方发生挽扯,在此过程中崔某用拳头打在何某腹部,致使何某脾脏破裂,被切除。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所损伤为重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犯罪嫌疑人崔某取保候审期间,基于在此案中崔某为过失致人重伤,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不大;崔某所在学校表示崔某是一名优秀的骨干教师,且家庭经济困难,独自抚养一名身患重病的女儿,如果获刑不仅将失去公职,而且家庭会陷入到更大的困境中,鉴于这些情况,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启动调解程序,对双方进行调解。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人员着手此案的调解工作,通过详细了解案情、集中讨论、研究,精心制定了调解方案。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调解员们有理有据,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大家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很好地掌握和引导了现场气氛,使双方当事人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由崔某一次性支付给何某150000元。随后何某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机关在收到受害人家属提交的谅解书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崔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何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并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和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做出了对崔某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