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钱离婚后债务共担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12-16    

  本刊消息 近日,家住市区的张某把同样家住市区的一对已离异的夫妻林某和王某起诉至法庭,要求还债,最终法院判决已离异的夫妻应共同归还所欠债务。

  原来,家住市区的林某和王某本是夫妻,两人今年年初离婚。2012年,林某因做生意先后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20余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虽然张某多次催促还款,但均没有结果。今年9月,张某把林某和王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还款。

  “原告能出具借条为证,被告均未提供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等相关证件,所以本院确认原告债权成立。”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名被告是否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据该负责人解释说,本案借款是被告林某和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林某并未与原告张某约定该借款由林某本人承担,且林某和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借款系被告林某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中林某向原告所借款项,应视为林某和王某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同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反驳证据,属举证不能,该法院认可原告张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

  “林某和王某虽然于今年年初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终,因原告张某在审理过程中撤回部分主张,判定林某向张某支付其借款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