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农房贷款?强制执行!
作者:肖勋 文/图     来源:     日期:2013-12-26    

  有钱不还农房贷款?强制执行!
  市法院公开审理农户拒不偿还农房重建贷款案



  本刊消息 “5·12”地震中,我市农房受损严重,为了让广大农户尽快实现“安居”,我市协调各金融机构在短期内投放贷款近14亿元,帮助6万多受灾农户重建了新居。但五年多时间过去,仍有部分农户未能按时偿还欠款。12月24日上午,绵竹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板桥镇五星村,公开审理了一起有能力偿还农房贷款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案件,近百名当地群众前来旁听。
  2009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贾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贾某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同时签订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约定由第二被告付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
  2009年4月20日原告依法履行贷款义务。2012年4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派人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截止2013年11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2178.69元。在多次催收农房重建贷款无果后,农行将贾某告上法庭。
  经市法院巡回法庭现场公开审理,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行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市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市法院将加大力度对有能力偿还农房贷款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案件进行审理,对于不依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的贷款人法院将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据悉,近几日市法院巡回法庭还将对板桥镇柏杨村、兴隆村等村有能力偿还农房贷款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