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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租父亲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4-05-09
女儿把父亲购买的门面房出租给别人,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今年3月,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父亲将租户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并退还房屋。日前,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家住西南镇的林某在市区购置了一间40平方米的门面房,购置后一直闲置。2010年2月,有人向林某的女儿小林提出想租下这间门面房。经过协商,小林与租户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在今年租期快要到期时,张某与小林协商后,又续签了4年的租赁合同。 后来,林某在知道女儿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后,要求租户张某返还房屋。“女儿在没有经过我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把这间房屋出租,我不同意。”林某说,但是张某不同意退换房屋,于是,他在今年初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房屋。与此同时,张某也感觉委屈:“第一份合同签订后,林某从未制止或要求返还过房屋,现在新的合同并未到期,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小林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与所有权人林某是父女关系,她在2010年把房屋出租给张某,在四年租赁期内,原告也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张某有理由相信小林享有签订民事合同的权利。小林的行为已构成了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据了解,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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