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判决首例精神赡养案 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作者: 陈启华 王平      来源:     日期:2014-06-04    

  我市判决首例精神赡养案 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法院判决原告大儿子必须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本刊消息 因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一对老年夫妇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绵竹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青某的大儿子每月支付父母生活费200元,每月回家探望父母两次。这是自2013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审结的首例精神赡养案件。

  绵竹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审理查明,原告青某、刘某夫妻共育有四个子女,目前,四个子女均已经成家立业,二原告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本案被告为二原告的长子,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对原告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赡养义务。被告以二原告未归还其承包地、宅基地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双方发生纠纷。二原告于今年3月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个月承担300元生活费,四分之一的医疗费以及每月探望二原告两次。

  今年4月初,剑南法庭在原告所在地公开审理此案件。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养老、敬老的社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法庭最终判决被告青某的大儿子每个月承担原告200元生活费,二原告今年4月以后的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被告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提出的要求二原告返还其承包地、宅基地等答辩意见,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诉讼,但是不能依此拒绝赡养义务。

  ■法官点评:本案承办法官陈启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他说,子女应“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上述条文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和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