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人维权起诉 法官耐心释法解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4-06-06    

  经过市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耐心释法,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在庭审调查结束前,以原告当庭申请撤诉而得以妥善解决。

  原告蔡某,于80年代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原告年满60周岁。2013年,原告合同期满,遂被告知并离开单位。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公司上班30年来,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离开公司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且被告没有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没有退休金可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举证证明了自己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未按照绵竹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工作性质决定了原告工资实现综合计时制,不存原告所说的加班情况,同时举证证明自己于2010年就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辩称原告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而原告离开公司是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通过法庭调查、双方辩论,双方都清晰地认识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向原告认真解释了法律规定,告知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告起诉补缴社会保险应通过行政部门进行,只有在补缴不成,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应有待遇产生了具体的经济损失,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与此同时,原告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都存在证据上的瑕疵,不足以支撑其请求。

  原告一开始并不理解,认为是法官在推诿责任,但法官依然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关系,以及应该如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原告方明确了问题的根源,也了解到解决问题应走的途径,当庭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