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遭拆迁 婚后安置不分割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4-08-06    

  本刊消息 张某和杨某两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丈夫张某位于东北镇的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10年,两人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80平米的房子。今年6月,张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妻子杨某要求分割该安置房,但丈夫张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杨某无权分割。为此,两人闹得不可开交,妻子杨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案中,张某和杨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来源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妻子杨某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