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严格低保审批制度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4-10-09    

  我市进一步严格低保审批制度
  经办人近亲属享受低保须备案

  本刊消息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解决“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简化低保审批程序,不断收紧低保审批制度,严格开展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

  “三级”审批变“两级”,更方便

  以前,我市城乡居民申请低保需经过社区(村)、镇乡及市民政局三级审批。近年来,随着审批程序的不断简化,我市低保申请审核也从“三级”改为“两级”,并在镇乡设立统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受理低保申请。同时低保申请受理后,相关人员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及时调查核实,让低保人员申请更方便快捷。

  跨部门审核,更规范

  低保的认定条件有哪些?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低保审批制度不断收紧,家庭成员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成为了认定标准。同时我市还建立信息核查共享机制,对申请家庭的养老金领取及缴纳、公积金缴纳、失业金、住房、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车辆、出租车营运等14项内容进行核对,并定期开展核查,确保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据了解,对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低保标准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等)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面积的、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和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中型以上农机具的,均不能享受低保。另外,如果申请家庭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核实,三年内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低保标准也不再“固定”,我市建立起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适时调整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经办人近亲属享受低保需备案,更严格

  如何防止低保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目前我市低保审批工作又添新举措,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提高核查的透明度、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相关部门及各镇乡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均将纳入备案范围。对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明确规定需单独登记备案,并建立专项档案,实行100%入户调查、定期入户核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清退,追回已领低保金,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对低保经办人员不主动申报、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