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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无权分割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4-10-09
本刊消息 家住剑南镇的范某和妻子赵某于2012年用夫妻两人的家庭共有财产,以10岁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并以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14年5月,因丈夫范某有了外遇,夫妻俩闹起了离婚。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儿子归妻子赵某抚养,但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存在争议。丈夫范某认为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妻子赵某认为该套房屋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于是,两人就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闹上了法庭。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套房产虽是范某和赵某两人共同出资,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均是范某与赵某之子,故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对孩子的赠与。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该房屋自房屋产权登记至范某与赵某儿子名下时,房屋即为其子所有,不再是夫妻财产。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基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范某和赵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应属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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