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纳入家庭寄养范围
作者: 何菲     来源:     日期:2014-12-08    

  本刊消息 从12月1日起,我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特别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流浪儿童的“回家之路”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办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办法》执行。

  就我市救助站而言,2014年我市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2人,目前均已成功护送回家。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实行后,对在我市境内发现的流浪儿童,将及时转送福利院寄养。若一年内仍无法查找到其亲人及住所地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流浪儿童实施家庭寄养。同时针对寄养家庭也提出明确要求,寄养父母应是有监护能力的爱心人士,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同时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此外,为保障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办法》明确规定,若寄养家庭有借机对外募款敛财、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等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将解除寄养关系,以确保寄养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