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签合同 事后反悔不支持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1-08    

  本刊消息 保险公司业务员廖某与投保人朱某是朋友关系。在廖某向朱某推销保险产品时,朱某正在外地出差,于是朱某让廖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廖某随后便找到朱某的妻子收取了保险费,并代替朱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朱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余元。朱某出差回到绵竹以后,廖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朱某。此后,朱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万余元。后来直到2014年,廖某、朱某关系恶化,朱某便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该案中,朱某在廖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廖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廖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朱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廖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朱某追认了廖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