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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5-01-20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同时,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及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和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不计入年所得中。 3、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后的余额。 4、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是否还需要申报? 答: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将同一月份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两处已经分别扣缴税款,要从总额中减除相同月份两处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其差额申报补缴。 6、个人取得多项所得,应如何计算纳税? 答:当纳税人兼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纳税所得时,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 例如:2014年,某纳税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2500元(含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25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年收入13000元,未上市公司股息30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工资收入12500×1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2500×12元+房屋出租收入13000元+股息30000元=163000。保险赔款3500元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从工资收入中剔除。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12500-2500-3500)×20%-555]×12+[(13000-13000×5.6%)/12-800]×20%×12+30000×20%=15474.40元。 7、属于2014年的奖金等收入在2015年1月发放,这需要申报吗? 答: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以实际发放或取得所得的时间为计税时间。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2014年的奖金等收入在2015年发放的,应属于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如2015年度各项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而属于2015年的奖金等收入在2016年发放的,属于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计算进入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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