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的“母爱”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3-03    


  本刊消息 2012年2月9日,同为90后的安县小伙张某和绵竹姑娘赵某婚后不久,迎来了他们爱情结晶的降生,但是儿子小宇并没有给这个小家庭带来意想中那么多的快乐。因为父母太过年轻,随着孩子的出生,生活的压力、家庭的矛盾日益显现。后来,因为婆媳矛盾等问题愈演愈烈,加之丈夫张某长期在外打工,无法从中起到调和作用。在一家人的吵闹和孩子的哭闹声中,2013年7月,两人最终选择结束这段婚姻。而当时的小宇还不到一岁半,父母离婚,孩子的未来该怎么办?

  作为父亲的张某说,2013年7月,他和赵某登记离婚,之后孩子就一直在老家安县由孩子的奶奶照顾。作为母亲的赵某不但没有按时支付事先约好的每月500元抚养费,也很少探望孩子。一两岁的孩子正是需要母亲关爱的年龄,看着孩子每天期盼的眼神,张某心里很不是滋味,最终一纸诉状将前妻赵某告上了法庭。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赵某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张某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赵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之前所拖欠的抚养费,并从2015年2月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针对此案,市法院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是不可或缺的。案件中母亲在离婚过后,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按婚姻法的二十一条以及三十六条规定里,都应当支付。但最主要的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告诉年轻的父母们:在作结婚、生子等重大决定前要考虑清楚,要认真对待子女的成长,承担起父母的责任。生活中,过于年轻的结合,不能说是他们的错,但是失败婚姻的代价决不能由孩子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