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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事后签字 代书遗嘱无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3-06
本刊消息 剑南镇的张大爷有四女二子,老伴去世后一直自己一个人独住。考虑到年事已高,2013后老人便跟随小儿子一起生活。2014年的一场重病后,老人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姐弟六人也因为老人的存款和房产问题闹起了纠纷。看到这情形,张大爷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存款和房产。于是,他请来好友老李,由老李代写了一份遗嘱:存款归四个女儿和大儿子,房产由小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张大爷和老李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张大爷又找来要好的老谭和老彭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张大爷去世后,几个子女就遗产的分配打起了官司。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大爷的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张大爷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但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代书遗嘱争议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 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了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但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保证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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