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被判缓刑 玩“失踪”又遭收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3-11    

  本刊消息 很多缓刑罪犯以为法院判处缓刑后不受羁押就自由了,对是否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不以为然。杨某就是因为这种心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3年,绵远镇杨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两千余元。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缓刑考验期,杨某除第一次到所属的司法所报到后,便不遵守管理规定,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外出不知去向。

  得知情况后,为体现对失足少年的关心,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绵远司法所、绵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组织对杨某进行查找,并且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回来报到,但仍然找不到杨某本人,杨某也未在规定时间回来。

  为正确执行刑罚,严格、依法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市司法局向市人民法院提请了对杨某的收监执行建议。经市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对杨某予以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3月2日,杨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送往市看守所,依法对杨某进行了收押。

  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的社区服刑人员,若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将会受到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