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登记 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4-02    

  本刊消息 2014年底,家住西南镇的罗某经朋友介绍从赵某的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2次,自己是第3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两位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

  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前两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诉房屋原系市民张某所有,2012年,张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后来,王某又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并把相关凭证原件也交付给李某。2014年,李某将房屋卖给罗某,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3月,法院判决该房屋之前的2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罗某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