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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刘菲
来源:
日期:2015-04-02
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最高罚5万 明确野生植物保护范围 《条例》从大生态、大保护的角度,将所有野生植物纳为保护对象进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条例》同时还明确了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 为了使立法保护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还确定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同时,第十三条对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禁采区和确需在禁采期和封育期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明确保护小区和保护点 我省针对部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偏远、分散,植物稀少又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情况,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设立保护小区和保护点来解决这些问题。 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明确对外来物种的控制 为保护四川省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针对外来物种入侵这一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大难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已有明确规范的基础上,《条例》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对外来物种的调查、检测、评估和控制,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侵害。储藏、运输、邮寄、携带外来物种及其繁殖材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逸生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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