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5-16    

  为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本市行政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城市周边、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鼓励广大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我市被德阳市确定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成(都)绵(阳)高速复线、德(阳)阿(坝)公路、成(都)青(川)公路、绵(竹)广(济)公路、绵(竹)九(龙)公路、绵(竹)遵(道)公路、绵(竹)玉(泉)公路、沿山公路及城市周边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重点区。
  四、违反本通告,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城市周边、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的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