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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反悔 法院判决“NO”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5-08
本刊消息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买方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9月,兴隆镇的魏某与剑南镇的廖某在朋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20余万元的价格买下廖某位于市郊的一套住房,并约定在半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魏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今年3月,临近过户时,房主廖某却突然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了,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按份共有。魏某多次要房无果,便将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廖某在审理中辩称,房屋是其2009年拆迁取得的,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除了廖某本人,还有其妻子和儿子,所以该房屋属于三人的家庭财产,其出售房屋一事未告知妻儿,损害了其妻儿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拆迁取得,被拆迁房屋为廖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亦属廖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两人的儿子尚未成年,且其对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均不享有权利,故对拆迁取得的诉争房屋亦无权利份额。关于廖某的妻子是否知晓房屋买卖一事,魏某申请当初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时廖某的妻子均在场,认定其对房屋买卖一事知情且同意,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廖某夫妇变更诉争房屋产权登记状态的行为系恶意。法院判决,廖某夫妻共同协助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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