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生活困难 法官判决女方返还婚前彩礼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5-25    

  本刊消息 日前,市法院剑南法庭审结一件涉及古稀老人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赵某返还林某婚前给付的彩礼款10000元。

  据了解,男方林某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与女方赵某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林某给付赵某彩礼10000元,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生活期间,林某又给付赵某现金13000元。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5月8日离婚,赵某给付林某经济补偿金5000元。离婚后,林某的生活出现困难。3月26日,林某到市法院剑南法庭提起诉讼,以其现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前妻赵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及其他钱款共计31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林某婚前给付被告赵某彩礼10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导致其离婚后生活困难,法庭对林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