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楼道不应该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5-29    

  张某和叶某在我市一小区同一栋楼的六楼相邻而居。2015年初,张某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安装了一道防盗栅栏。安装好的栅栏距离叶某家的房门非常近,严重影响叶某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叶某曾多次找张某协商拆除,张某均不予理会,物业公司也多次解决此事,张某拒不配合,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一气之下,叶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的实际权利范围,仅仅及于自己住宅单元的最后粉刷表层,至于房门,房门门框之外侧边缘,就是自己的权利界限,超出就是侵权。张某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既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也直接妨碍了叶某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栅栏,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凡是小区中的公共空间,尽管有些是在自己的门前,并且其他业主一般不会使用,但它的性质也是共有部分,自己也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