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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孩子将母亲推上被告席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6-03
>>亲情缺失 未尽义务 小建的父亲袁某和母亲彭某经过恋爱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6月,两人的爱情结晶小建出生了,但是小建的出生并没有让两人的感情更加稳固,而是出现了状况。小建出生后,母亲彭某便回娘家坐月子,期间,彭某和丈夫袁某有了矛盾。之后回到家中,两人在磕磕碰碰中度过了6年。此后,彭某便外出务工,与袁某长期分居,对小建也未尽抚养义务。彭某外出的四年时间里,父亲袁某苦苦拉扯着小建。随着儿子逐渐长大,时常问起妈妈,无奈之下,父子俩来到法院,以小建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彭某履行抚养义务。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袁某和彭某作为小建的父母,负有共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小建跟随父亲生活期间,母亲彭某虽陈述多次探望小建并购买生活物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抚养费。因彭某无固定收入,参照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结合彭某的实际生活支出,酌定彭某每月支付儿子小建抚养费3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不随其生活的一方负担抚养费。父母分居期间,子女只能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在客观上导致原本受父母双方共同爱护的子女只能得到父或母的单方爱护。而现实生活中,父母分居多因夫妻矛盾引起,跟随子女生活的一方常无视子女的情感和需要,拒绝对方的看望,另一方则因此拒绝负担相应费用。这不仅剥夺了亲权,实际也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主张未尽抚养义务一方履行抚养义务,依法应予保护。 判决后,小建虽然得到了母亲给予的每月为数不多的生活费,可是亲情的缺失却在小建的心里留下了永远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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