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不系安全带 发生事故要担责
作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6-15    

  本刊消息 乘车如果不系安全带,出现交通事故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日前,市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就判处了坐在副驾驶的蔡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乘车突发车祸 受伤后赔偿起纠纷

  2015年4月一个晚上,蔡某在绵竹市区搭乘一辆出租车前往拱星镇,在通往拱星镇的路上,路面突然出现一个大坑,由于车辆灯光较暗避让不及,出租车撞上了路旁的大树,导致驾驶员叶某和坐在副驾驶的蔡某受伤住院。入院后,蔡某被诊断为颅内积气、颅底骨折和手臂骨折。随后,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驾驶员叶某承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

  蔡某出院后,与驾驶员叶某就机动车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蔡某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57822.26元。

  法院判决 未系安全带的乘客担责10%

  案件审理中,蔡某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为,他本人不应承担责任。但是,被告公司则抗辩称,蔡某自己未系安全带,也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之规定,由于蔡某乘车时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系安全带,客观地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化。蔡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蔡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市人民法院酌定被告承担90%的责任、蔡某自负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