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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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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18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海域、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和风景名胜区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或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财物的变价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包括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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