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随地小便引发的纠纷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7-01    

  本刊消息 市民徐某因为一次随地小便的行为,引发了他和叶某双方的矛盾纠纷,两人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市法院剑南法庭审结了因随地小便而引发的要求赔偿“玉镯”的民事案件。

  随地小便引纠纷

  2013年3月11日下午,徐某将手推行李车放在叶某经营的宾馆巷道口后,随后便在巷道内小便。叶某为阻止徐某随地小便行为,将叶某的手推行李车推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拉扯中,徐某的手推行李车和2个铁皮盒、8只手镯损坏。

  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控告叶某盗窃。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叶某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向徐某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时,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徐某自行将被损坏的财物带走。随后,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不予立案。徐某又向检察院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书面说明。不服气的徐某一气之下又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叶某赔偿自己玉器货款28000元、行李车50元、铁皮盒40元,同时要求叶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鲁莽行为各担责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徐某随地小便的不文明行为引发双方纠纷,在纠纷中徐某的手推行李车、2个铁皮盒、8只手镯被损坏,双方均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随地小便的行为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其财产损失应自行承担30%;叶某未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阻止徐某的不文明行为,且在纠纷中摔过徐某的手推行李车,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徐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关于徐某要求叶某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不予以支持。最终,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叶某在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49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