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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妇状告子女赡养 五子女庭上讨价还价
作者:本刊记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1-09-19
家住金陵小区的李老汉夫妇均已年近八旬,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起诉五个子女轮流赡养,可是五个子女在庭上却以分割父母的拆迁优惠购房指标为条件就赡养问题讨价还价。最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争议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非同一法律关系,判决五被告轮流承担赡养义务。
李老汉夫妇称,他们有五名子女,其中小儿子肢体残疾,没有收入。现两人均已年近八十,体弱多病,且李老汉生活不能自理。夫妇二人认为五名子女未能尽到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五名子女轮流进行照顾并负担报销之外的医疗费、死亡后的丧葬费。 其子老大称自己作为家中老大,的确未对父母尽到孝心,同意父母的要求。老二则不同意对父母进行赡养,原因是父母在主持分家时,其和四妹未分到任何财产,故认为应该按照分到财产的比例对父母进行赡养。父母因拆迁获得的优惠购房指标应由其和四妹享有。另外,在老五处还有老人的拆迁款,也应当拿出来给自己和四妹买房,并可以允许父母住到老。其与妹妹买房用不完的优惠指标可以无偿给老五。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就同意进行赡养。老三不同意老二的分割意见,称可以给老五2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也可以适当分给老二一些,但不同意分给四妹,因为她是女儿。如果能够将优惠购房指标分配好,就同意赡养。老四辩称,同意给老五2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剩余部分由其和老二平分。如果按照其意见分配,就同意赡养。老五辩称其为残疾人,没有收入,对于赡养费用,如果别人出1000元,其只能出200元。对于优惠购房指标,应优先分给其20平方米,剩余部分再由五人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汉夫妇均有养老金并享受医疗费报销、生活补助等待遇,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但是,老夫妇因体弱多病,无法独立生活,不能报销的医疗费数额无法预料,其夫妇要求子女轮流照顾及负担报销之外的医疗费属合理请求,应予支持。老五因身体残疾,没有收入,对其负担父母医疗费的份额予以酌情确定。李老汉夫妇要求子女负担其死亡丧葬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五被告对于父母优惠购房指标和拆迁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但五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且该争议与赡养问题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李老汉夫妇在五被告家轮流居住,并由居住地被告负责伺候。二人看病医疗费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凭单据由老五负担5%,其余95%由其余四人平均负担。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和扶助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是否父母给子女分得多少财产为条件,也不以父母是否给付子女照顾家庭、帮助家务为条件。我们生活中有着这样的观念,认为父母在给自己分家时分得财产少或自己困难时没有给予自己劳务的帮助,故在父母年老时就不给予赡养,或者认为女儿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既然嫁出去了,就不再有赡养义务了。此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的赡养是不以任何为条件的,只要具有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就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老汉夫妇五子女按照法律规定都有赡养李老汉夫妇的义务,不以是否给他们分得购房指标为条件,对于身有残疾生活困难的子女,可以在法定义务范围内适当减少给付。另外从道德上分析,赡养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希望我们在生活中善待自己的父母,同时也弘扬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给我们的下一代做出榜样,毕竟,我们也有老的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