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同居生下孩子 为索要补偿费昔日情人翻脸上法庭
作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7-08
法院:有违良俗 不予支持 为“爱情”成为“小三” 2008年,80后未婚女子叶女士认识了自己的老板廖先生,廖先生经营着一家企业,生意做得红红火火。面对谈吐不凡,事业有成的廖先生,叶女士被深深吸引了。虽然廖先生比叶女士大12岁,也早已结婚成家,但叶女士还是按捺不住自己对廖先生的爱慕之情。同时廖先生也被叶女士的靓丽和精干所吸引,不久两人便同居了。同居期间,叶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这段爱情,叶女士与廖先生商量决定生下孩子。2010年5月,叶女士生下一男孩,由廖先生和叶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定居下来。 为分手签协议 男方迟迟不履约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廖先生经营的企业由于污染原因被关闭,一夜之间,投资千万的厂仅仅以几万元处理,这让廖先生欠下一大笔债务。叶女士认为没必要再与廖先生维持这种关系,便提出分手。廖先生也爽快,同意分手,非婚生子归廖某抚养,叶女士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分手之时,廖先生还向叶女士出具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廖先生向叶女士补偿18万元。分手时支付8万元,其余10万元后期支付。但是过后,叶女士却迟迟等不到廖先生承诺给予的10万元钱,多次催促无果后,叶女士将廖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10万元。 非法同居 诉求被法院驳回 在法庭上,叶女士认为自己与廖先生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廖先生应该按约定支付余下的10万元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法院认为,叶女士与廖先生签订的协议,廖先生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因廖先生已有配偶,该笔钱款涉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利,廖先生无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对廖先生已支付叶女士的8万元补偿金,法院不予处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叶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