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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市棚户区改造奖励和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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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07
选择货币补偿每平方米奖励800元 据悉,为顺利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鼓励被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市棚改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该《办法》。记者了解到,凡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含城中村)均符合该《办法》奖励范围。 奖励的项目包括提前签约奖励、提前搬迁奖励和货币补偿奖励,补助为公摊面积补助。 提前签约奖励为棚户区改造决定发布后,实施单位通知业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业主应在90日内全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若业主在90日内提前30日以上签订协议的,实施单位应给予业主提前签约奖励。具体为:实施单位通知业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业主在30日之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0.5万元/户的奖励;业主在30日-60日以内(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0.3万元/户的奖励;60日以上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为业主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将腾空的房屋移交给项目实施单位。对业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前20日以上(含20日)完成搬迁的,给予0.8万元/户的奖励;对业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前10-20日(不含20日)完成搬迁的,给予0.5万元/户的奖励。 《办法》中还明确指出,被改造房屋为私有产权的业主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改造房屋为私有产权平房住房的业主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业主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20%的公摊面积补助,折合的公摊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补助单价按照被改造房屋评估单价增加15%计算。 据悉,上述奖励和补助在改造区域全体业主完成搬迁并移交给项目实施单位后按协议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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