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老父亲遗产 两姐妹对簿公堂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9-09    

  口头遗嘱仅危急时见证有效 病情好转后应立书面遗嘱


  本刊消息 家住兴隆镇的李大爷因病去世,大女儿认为父亲病重期间一直是自己在床前照顾,且父亲病重期间曾口授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而妹妹对老父亲不管不问,没曾想父亲去世后,妹妹竟然要与自己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为此两姐妹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闹上法庭。

  李大爷的妻子很早就去世了,为了照顾两个女儿,李大爷一直没有再娶。2015年初,李大爷因患癌症住院治疗,大女儿为了照顾病重的父亲,放弃在外打工回到绵竹。住院期间,李大爷一度病危,他表示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女儿,当时有两位医护人员和病房里两位病人家属在场见证。后经抢救、手术,李大爷转危为安。

  谁知今年6月,李大爷病情再度恶化,在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去世。两个女儿在处理完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大女儿认为,应当按照父亲的口头遗嘱由自己继承全部财产,而二女儿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李大爷病危时口述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但李大爷后经抢救脱险并出院,而且神智正常,具有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已经无效。因此,对李大爷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他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由于李大爷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是由大女儿照顾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李大爷的遗产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大女儿因一直照顾父亲继承三分之二的财产,二女儿则继承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