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作者:张红     来源:     日期:2015-09-21    


  《办法》规定七个“高压线”碰不得,违反一条三年内都不得入选我市中介机构备选库


  本刊消息 9月15日,记者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为维护我市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聘用中介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集中监管,保障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绵竹市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已于本月正式出台。

  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江南介绍,《办法》对备选库的建立、入库中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备选库的使用、中介机构的执业管理与考评、监督、违规处理等有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市场调控、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聘用中介机构时,应当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库内没有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单独组织采购。同时,要建立和实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内部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具体由群众、中介机构、业主单位等社会力量实施社会监督;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督;中介机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完善的工作流程实施内部监督,确保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备选库中剔除,三年内不得入选我市中介机构备选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派出的工作人员违反行业规定、职业道德,有违反廉政制度,行贿受贿的;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有法定回避关系未提出回避的;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一年内在我市的不良记录(含履约评价不满意)达到两次的;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发生失密、泄密的;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或者出具的结果报告经审查有重大问题的;对重大事项应予披露但未予披露的;被抽中后除不可抗力外拒绝接受委托业务一年内达到两次的;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业务的。同时,《办法》规定,委托单位及中介机构在抽取选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如:应当选用入库中介机构而擅自选用库外中介机构的;非法干预中介机构抽取选用工作的;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在中介机构招标选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在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