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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将房屋赠儿子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作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5-10-27
本刊消息 家住市区的胡鹏为逃避欠下的45万元债务,将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使得债主一直无法拿到自己应得款项。日前,记者获悉,经市人民法院判决,胡鹏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判令他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无效。 急需资金周转 借债45万元 胡鹏原本经营着一家小公司,2014年初,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胡鹏向朋友黄林借款45万元。2014年年底还款日期到时,双方进行了结算,胡鹏尚欠黄林25万元,胡鹏随后向黄林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约定了2015年6月归还。转眼到了2015年6月,黄林却没有等到胡鹏的还款,来到胡鹏的公司时,发现胡鹏已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公司。之后,黄林多次联系胡鹏要求还款,但胡鹏都以种种借口推脱且迟迟不肯露面。 为逃避债务 将房屋赠儿子 在讨债无门的情况下,黄林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胡鹏需向黄林偿还余下的25万元欠款。拿到法院的判决,黄林却发现胡鹏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原来,2015年5月,胡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了其在成都工作的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黄林认为,胡鹏在明知欠下自己债务应予以偿还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儿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鹏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鹏在明知欠款未偿还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致使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黄林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遂判令被告胡鹏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无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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