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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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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29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49条,从野生动物保护、猎捕管理、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以及处罚等方面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每年十月为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在猎捕管理方面,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猪套、鸟网、陷井、火攻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严禁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 在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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