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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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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1-26
严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关” 《办法》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厘清审核责任主体,突出投资审计全覆盖。《办法》明确,审计机关负责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计划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对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上述规定厘清了审核责任主体,避免了重复监督,浪费行政资源;同时,审计机关对市财政评审中心和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文件进行抽审,突出了投资审计全覆盖。 二是重点加强对社会、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办法》明确了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项目、社会关注和举报较多的项目、工程变更比例及金额较大的等五大类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审计,既能提高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又能提高投资审计效益。 三是加强了审计计划管理,提升投资审计科学性。《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同时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时间节点明确了时限,从而加强了投资审计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避免出现因投资审计工作特殊性久审不决的情况。 四是明确建设单位责任,促进审计回归监督本位。《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审查复核机制,履行好建设单位职责,应对递交审计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履行审核职责,并对相关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内容应当逐一确认。 五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增强了审计独立性。《办法》明确了投资审计专项经费的保障与使用制度,投资审计所聘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项目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规范了投资审计经费渠道,增强了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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